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扯袖子 敲警钟 亮红灯——我市出台《党委书记、纪委书记实施约谈办法(试行)》

[ 信息来源: | 作者:宝纪宣 | 时间:2016-06-27 | 浏览:次 ]

         日前,我市出台了《宝鸡市党委(党组)书记、纪委书记(纪检组长)实施约谈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让“咬耳扯袖、红脸出汗”成为常态。
       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,促进“两个责任”落实,需要将监督关口前移,经常扯“袖子”、敲“警钟”、亮“红灯”。《办法》规定,党委书记负责对班子成员、同级其他正职领导和下一级党委书记实施约谈。纪委书记负责对同级党委委员、候补委员、纪委委员、其他同级副职领导干部和下一级纪委书记实施约谈。对出现情节轻微、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、本人认错态度积极的可不给予纪律处分。对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,问题线索不够明晰、指向性不强等6种情形的党员干部,由党委书记、纪委书记负责实施约谈。约谈前,约谈机关向约谈对象发出约谈通知书。约谈人应根据掌握情况和约谈对象的陈述申辩,对其进行谈话提醒、教育诫勉,指出改进方向和具体要求。约谈结束后,记录人员及时整理资料,填写约谈登记表,经约谈人签字后会同约谈记录一起存档,约谈对象应在约谈结束后 15日内向组织提交《廉政承诺书》。党委书记实施约谈的,应当将约谈资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。
       《办法》还规定,约谈人不得向约谈对象泄漏检举、反映人的有关情况;约谈对象不得打击报复约谈人,不得私下打听、调查检举人、反映人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督办,对约谈后依然不收敛、不整改的,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。对在约谈工作中推诿扯皮、被动应付、贻误工作,应约谈而未约谈、应及时约谈而未及时约谈,造成严重后果的;违反规定程序、回避制度、保密纪律、挟私报复、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和拒不接受约谈的,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批评教育、责任追究。目前,《办法》已在部分县区和市级部门试点,计划第四季度在全市推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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