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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纪委出台《纪检监察机关问责办法》

[ 信息来源: | 作者:张华刚 | 时间:2017-04-17 | 浏览:次 ]


      “纪检监察组织及纪检监察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,应当予以问责……”日前,市纪委监察局出台《宝鸡市纪检监察机关问责办法(试行)》。
      该《办法》对问责的原则、对象、情形、方式、程序和结果运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。提出问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、依规依纪、分级负责的原则,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追究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失职失责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的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、领导责任;问责的对象是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及其干部,重点是主要负责人;对贯彻落实纪委全会、常委会决定事项或领导集体研究事项工作不力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部署不及时、督查检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、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处理不及时等16种情形应予以问责;问责方式按照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第七条规定实施;问责结果作为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年度考核、评先评优、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。
      “制定该办法旨在落实‘打铁还需自身硬’‘严管就是厚爱’的要求,实践监督执纪‘四种形态’,做到有权必有责、有责要担当、失责必追究,落实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,健全完善自我监督内控机制,督促纪检监察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。”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同志介绍说。(张华刚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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