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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

[ 信息来源: | 作者:宣教室 | 时间:2014-08-27 | 浏览:次 ]

中共中央组织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

监察部、国家公务员局

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

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

20101221日颁布 人社部发〔2010104号)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组织部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、监察厅(局),

福建省公务员局,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、人事局、监察局,中央和国家机关各

部委、各人民团体干部(人事)部门,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监察局,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、

监察专员办公室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、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现就公

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、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、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

(一)公务员被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、刑事拘留、逮捕期间,停发工资待遇,按本人原

基本工资的

75%计发生活费,不计算工作年限。经审查核实,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、免予刑事处罚,未被收容教育、强制隔离戒毒、劳动教养、行政拘留,且未受处分的,恢复工资待遇,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,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。

(二)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,停发工资待遇。

(三)公务员被收容教育、强制隔离戒毒、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,未被开除的,停

发工资待遇,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%计发生活费,不计算工作年限。期满后的工资待

遇,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。

(四)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,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,从人民法院判决

生效之日起,取消原工资待遇。

(五)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,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,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,

不再给予处分的,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。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

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,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。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,原判

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。

(六)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,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,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

的,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,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。原判期间和刑罚

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,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。达到国家规定的退

休年龄以前,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。

二、公务员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、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

(一)公务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、刑事拘留、逮捕期间,停发退休费待遇,

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%计发生活费。经审查核实,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

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、免予刑事处罚,未被收容教育、强制隔离戒毒、劳动教养、

行政拘留,且未被追究政纪责任的,恢复退休费待遇,减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。

(二)公务员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,停发退休费待遇。

(三)公务员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间,停发退休费待遇,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%

发生活费。期满后,按2%降低基本退休费。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,不受原处罚的影响。

(四)公务员退休后被收容教育、强制隔离戒毒、劳动教养期间,停发退休费待遇,按

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%计发生活费。期满后,按12%降低基本退休费,补贴按降低一

个职务层次确定。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,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。

(五)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、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、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,

停发退休费待遇,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%计发生活费。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

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,按40%降低基本退休费,补贴按办事员确定。今后国家调整退

休费时,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。

(六)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,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,取消原

退休费待遇。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,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。

(七)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,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,且不追究政纪责

任的,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费待遇。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

完毕至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,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。

(八)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,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,但被追究政纪责

任的,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费待遇,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。原判期

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作出审查结论期间,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。

三、其他有关规定

(一)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(单位)工作人员,参照本通知执行。

(二)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
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、监察部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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